2 回复
一.国家对于公司起名的要求
企业名称的一般性规定和特殊性规定:
(一)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:
1.有损于国家、社会公共利益的;
2.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;
3.外国国家(地区)名称、国际组织名称;
4.政党名称、党政军机关名称、群众组织名称、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;
5.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。
(二)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,不得使用外国文字、汉语拼音字母、阿拉伯数字。
(三)在名称中间使用“国际”字样的,“国际”不能作字号或经营特点,只能作为经营特点的修饰语,并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,如国际贸易、国际货运代理等。
(四)使用自然人姓名作字号的,该自然人应是企业的投资人或股东。需要注意的是,所用投资人姓名与党和或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相同的,不得使用。
(五)以商标作字号应提交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函,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对该商标的认定证明。
(六)使用“中关村”字样的,应出具“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小组办公室”的意见。